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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

香 港 知 识 产 权 简 介

知 识 产 权 在 国 际 质 易 中 的 地 位 越 来 越 重 要 , 特 别 是 在 工 业 发 达 国 家 。 香 港 是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(WTO) 成 员 之 一 , 因 此 必 须 遵 守 《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》 (TRIP) 及 《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》 (Paris Con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) , 其 对 知 识 产 权 之 保 障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类 :

一. 商 标 (Trademarks)
商 标 用 作 推 广 及 识 别 商 标 持 有 人 的 商 品 及 服 务 , 使 消 费 者 能 有 效 地 区 别 其 他 商 品 及 服 务 , 商 标 可 以 是 图 案 、 姓 名 、 签 署 、 文 字 、 字 体 、 数 字 或 以 上 项 目 的 各 种 组 合 。 已 注 册 商 标 受 成 文 法 和 普 通 法 的 双 重 保 护 , 当 该 注 册 商 标 被 非 法 使 用 时 , 商 标 所 有 人 毋 须 证 明 自 己 有 足 够 的 商 誉 , 仅 凭 注 册 的 事 实 便 可 起 诉 仿 冒 者 或 其 他 盗 用 其 商 标 的 不 法 商 人 , 并 同 时 可 阻 止 竞 争 者 以 相 似 的 商 标 用 于 市 场 上 以 混 淆 消 费 者 。

二. 产 品 外 观 设 计 (Registered Designs)
产 品 外 观 设 计 包 括 制 品 的 设 计 外 形 、 颜 色 、 式 样 、 形 状 、 材 料 的 特 征 或 组 成 要 素 , 外 观 设 计 之 注 册 可 保 障 新 设 计 之 产 品 不 为 竞 争 者 所 盗 用 , 而 蒙 受 经 济 损 失 , 而 注 册 外 观 设 计 则 受 版 权 法 和 注 册 外 观 设 计 条 例 的 双 重 保 护 。 但 必 须 注 意 在 产 品 未 公 开 时 应 作 注 册 申 请 。

三. 专 利 (Patents)
专 利 注 册 必 须 为 新 发 明 ( 新 颖 性 ) 而 具 备 有 工 业 用 途 ( 包 括 农 业 ) 和 创 造 性 质 的 新 发 明 , 而 不 保 护 科 学 发 现 、 治 疗 方 法 、 智 力 活 动 规 则 和 方 法 等 。

四. 版 权 (Copyright)
版 权 包 括 文 学 作 品 、 戏 剧 作 品 、 艺 术 作 品 、 音 乐 作 品 、 声 音 纪 录 、 影 片 、 广 播 节 目 及 电 脑 软 件 等 。 任 何 人 创 作 或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出 版 的 独 创 版 权 作 品 , 不 需 要 作 任 何 注 册 都 可 以 获 得 香 港 的 法 律 保 护 。

五.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(Layout-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)
集 成 电 路 是 一 项 集 电 晶 体 及 电 阻 器 等 电 子 功 能 组 件 的 一 体 装 置 。 集 成 电 路 的 布 图 设 计 在 创 作 时 即 自 动 赋 予 权 利 , 无 需 注 册 。 布 图 设 计 必 须 为 原 创 性 的 , 并 且 在 制 造 集 成 电 路 时 , 在 布 图 设 计 创 作 者 和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商 中 并 非 常 规 的 组 合 。

香 港 商 标 注 册 制 度  Hong Kong Trademark Law
香 港 的 商 标 注 册 制 度 主 要 原 则 有 :
自 愿 注 册 原 则 、 一 类 商 品 一 个 商 标 一 份 申 请 的 原 则 、 保 护 申 请 在 先 和 保 护 使 用 在 先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。

谁 可 以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?
个 别 人 士 或 法 人 团 体 / 团 体 均 可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。 如 属 商 号 , 必 须 以 独 资 经 营 人 或 合 伙 人 名 义 提 出 申 请 。

什 么 商 标 可 以 注 册 ?
根 据 《 商 标 条 例 》 第 9 条 的 规 定 , 商 标 若 附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的 条 件 均 可 注 册 于 纪 录 册 A 部 : 1. 以 独 立 形 式 表 达 的 公 司 、 个 人 或 商 行 名 称 ;
2. 申 请 人 的 签 署 ( 中 文 字 除 外 ) ;
3. 创 造 的 文 字 ;
4. 非 描 述 使 用 有 关 商 标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文 字 , 或 地 方 名 称 或 姓 氏 ;
5. 其 他 有 显 著 性 的 标 志 。

未 能 附 合 第 9 条 的 要 求 可 注 册 在 A 部 的 规 定 , 而 符 合 第 10 条 的 规 定 的 标 志 可 注 册 于 纪 录 册 B 部 。 这 类 标 志 必 须 能 够 将 申 请 人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与 其 他 商 家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区 别 ( 识 别 性 ) 。

用 于 B 部 注 册 的 审 查 一 般 没 有 A 部 注 册 的 严 格 及 保 障 。 从 注 册 日 起 计 满 七 年 后 , 原 先 在 B 部 注 册 的 商 标 效 力 仍 有 可 能 受 到 质 疑 。

注 册 商 标 有 多 久 的 有 效 期 ?
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七 年 , 之 后 可 续 期 十 四 年 , 续 期 次 数 不 限 , 因 此 商 标 权 理 论 上 是 无 限 期 的 , 但 必 须 向 政 府 缴 交 续 期 费 用 。

注 册 商 标 有 何 作 用 及 好 处 ?
除 了 品 牌 增 值 外 并 保 障 商 誉 免 受 侵 害 。 根 据 条 例 已 注 册 的 商 标 持 有 人 有 权 禁 止 第 三 者 在 未 征 得 他 同 意 前 , 将 其 商 标 或 一 个 近 似 的 商 标 用 于 与 注 册 有 关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上 , 以 保 障 已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誉 及 利 益 。 注 册 商 标 的 最 大 优 点 是 , 当 该 注 册 商 标 被 非 法 使 用 时 , 商 标 持 有 人 不 须 证 明 自 已 有 足 够 的 商 誉 , 仅 凭 注 册 的 事 实 便 可 起 诉 , 因 而 使 诉 讼 费 用 大 大 减 少 。 相 反 , 如 果 你 的 商 标 未 经 注 册 , 则 有 可 能 被 他 人 盗 用 或 被 控 侵 权 。

注 册 外 观 设 计 Registered Designs in Hong Kong
那 些 外 观 设 计 可 以 注 册 ?
由 某 一 制 品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外 表 因 素 组 成 。 包 括 有 关 产 品 的 设 计 、 外 形 、 颜 色 、 形 状 、 式 样 或 材 料 的 特 征 或 组 成 要 素 。

可 注 册 的 外 观 设 计 有 何 条 件 ?
注 册 的 外 观 设 计 必 须 具 有 " 新 颖 性 " 。 衡 量 外 观 设 计 的 新 颖 性 标 准 是 客 观 的 , 即 没 有 相 同 的 外 观 设 计 已 经 注 册 或 公 开 。 如 果 一 项 外 观 设 计 , 在 其 申 请 注 册 日 之 前 , 己 有 相 同 的 外 观 设 计 在 香 港 注 册 或 公 开 , 则 该 外 观 设 计 便 不 符 合 新 颖 性 标 准 。

注 册 外 观 设 计 有 何 效 力 ?
外 观 设 计 一 经 注 册 , 它 的 所 有 人 有 权 禁 止 他 人 末 经 同 意 且 为 了 商 业 目 的 而 制 造 或 出 售 包 含 注 册 外 观 设 计 的 制 品 。

注 册 外 观 设 计 的 保 护 期 有 多 长 ?
在 香 港 注 册 外 观 设 计 的 保 护 期 为 5 年 。 期 限 届 满 后 可 续 展 , 每 次 5 年 。 但 最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5 年 。

注 册 外 观 设 计 被 侵 权 时 有 何 补 救 方 法 ?
凡 在 香 港 制 造 、 输 入 和 出 售 注 册 的 设 计 或 相 似 设 计 的 物 件 , 或 在 香 港 进 行 任 何 涉 及 这 些 物 件 的 交 易 , 便 构 成 侵 犯 一 项 注 册 设 计 在 香 港 所 享 有 的 的 权 利 。 在 注 册 设 计 侵 权 诉 讼 中 , 注 册 外 观 设 计 所 有 人 可 采 取 以 下 民 事 补 救 措 施 : 禁 制 令 、 损 害 赔 偿 、 索 取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而 获 得 的 利 润 、 要 求 收 回 或 销 毁 侵 权 产 品 等 。

香 港 的 专 利 制 度 (Patents)
专 利 的 分 类 ?
根 据 《 专 利 条 例 》 香 港 的 专 利 制 度 可 分 为 标 准 专 利 (Standard patent) 及 短 期 专 利 (Short-term patent) 两 类 。

可 注 册 的 专 利 产 品 须 符 合 那 些 条 件 ?
(1) 新 颖 性 : 必 须 不 构 成 现 有 科 技 的 一 部 份 。
(2) 工 业 应 用 : 可 以 在 任 何 种 类 的 工 业 中 作 出 或 使 用 。
(3) 创 造 性 : 对 擅 长 有 关 科 技 的 人 而 言 并 非 是 明 显 的 。


那 些 发 明 并 不 视 为 可 享 有 专 利 ?

(1) 该 项 发 明 关 乎 : -
(a) 任 何 发 现 、 科 学 理 论 或 数 学 方 法 ;
(b) 任 何 美 学 上 的 创 作 ;
(c) 进 行 业 务 的 任 何 计 划 , 或 用 于 电 脑 的 任 何 程 式 。
(2) 该 项 发 明 的 发 表 或 实 施 是 会 违 反 公 共 秩 序 或 道 德 。
(3) 该 项 发 明 是 一 个 植 物 或 动 物 品 种 或 用 作 生 产 植 物 或 动 物 的 基 本 属 生 物 学 方 法 。

何 为 标 准 专 利 ?
在 指 定 外 国 专 利 局 授 予 的 专 利 , 在 香 港 均 可 申 请 获 得 标 准 专 利 。 指 定 专 利 局 有 中 国 专 利 局 , 欧 洲 专 利 局 及 联 合 王 国 专 利 局 。 对 香 港 来 说 , 要 申 请 标 准 专 利 只 能 在 先 获 得 指 定 专 利 局 的 专 利 后 才 可 在 香 港 申 请 获 得 标 准 专 利 。

标 准 专 利 权 的 有 效 期 ?
标 准 专 利 的 专 利 权 有 效 期 达 20 年 , 由 相 应 指 定 专 利 申 请 提 交 日 起 计 。

申 请 标 准 专 利 的 程 序 ?
(1) 第 一 步 是 在 指 定 专 利 局 公 布 指 定 专 利 申 请 后 的 6 个 月 内 在 香 港 申 请 入 档 。
(2) 第 二 步 在 指 定 专 利 局 授 予 专 利 并 公 布 后 的 6 个 月 内 在 香 港 申 请 注 册 , 即 获 得 标 准 专 利 。

何 为 短 期 专 利 ?
香 港 的 短 期 专 利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护 那 些 生 产 短 线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需 要 。 因 这 类 产 品 的 商 业 寿 命 比 较 短 , 所 以 希 望 尽 快 获 得 保 护 。

短 期 专 利 由 香 港 专 利 局 直 接 授 予 , 但 不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, 因 此 申 请 程 序 比 较 准 专 利 要 简 单 得 多 。

短 期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有 多 长 ?
短 期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8 年 , 届 满 后 不 可 续 期 。

专 利 权 人 有 何 权 利 ?
专 利 权 人 在 专 利 有 效 期 内 有 权 阻 止 他 人 实 施 下 列 未 经 其 同 意 的 行 为 : (1) 制 造 、 提 供 或 使 用 该 专 利 保 护 的 产 品 或 将 该 产 品 投 放 市 场 , 或 为 上 述 目 的 而 进 口 或 储 存 该 产 品 ;
(2) 提 供 、 使 用 直 接 用 该 专 利 所 保 护 的 方 法 而 制 造 的 产 品 , 或 者 为 上 述 目 的 而 进 口 或 储 存 该 产 品 ;
(3) 在 非 法 的 情 况 下 将 该 专 利 所 保 护 的 方 法 提 供 给 他 人 在 香 港 使 用 。

注 册 专 利 被 侵 权 时 有 何 种 救 济 方 法 ?

在 注 册 专 利 侵 权 的 诉 讼 中 , 专 利 权 人 可 采 取 以 下 民 事 补 救 措 施 : (1) 禁 制 令 - 禁 止 侵 权 人 的 侵 权 行 为
(2) 要 求 侵 权 人 支 付 损 害 赔 偿
(3) 索 取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行 为 所 得 的 利 润
(4) 要 求 收 回 或 销 毁 侵 权 产 品 等

香 港 的 版 权 法 (Copyright)
权 给 予 版 权 持 有 人 一 种 特 有 的 权 利 , 如 没 有 版 权 持 有 人 的 许 可 , 他 人 不 可 翻 印 或 翻 制 其 作 品 。 版 权 法 不 保 护 一 些 构 思 , 只 保 护 构 想 出 来 的 具 体 形 式 , 如 草 稿 或 设 计 草 图 等 。

版 权 保 护 的 范 围 如 何 ?
包 括 九 大 类 的 作 品 : 戏 剧 作 品 、 艺 术 作 品 、 音 乐 作 品 、 声 音 纪 录 、 影 片 、 广 播 节 目 ( 包 括 声 音 与 影 像 ) 、 有 线 传 播 节 目 以 及 文 学 作 品 、 戏 剧 作 品 和 音 乐 作 品 的 出 版 、 电 脑 程 式 和 独 创 的 电 子 数 据 库 也 作 为 文 学 作 品 。

对 版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有 多 长 ? 文 学 , 戏 剧 和 艺 术 作 品:
由 创 作 时 起 直 至 作 者 死 后 50 年 。 如 果 作 者 身 份 不 详 , 则 以 作 品 完 成 创 作 或 首 次 公 开 的 那 年 年 终 起 计 算 50 年 。

声 音 纪 录 (sound recording) : 从 作 品 制 成 或 发 行 那 年 年 终 起 算 50 年 。
影 片 : 直 至 著 作 人 最 后 一 人 死 亡 那 年 年 终 起 算 50 年 。 对 文 学 、 戏 剧 和 音 乐 作 品 出 版 版 本 以 出 版 那 年 年 终 起 计 算 25 年 。

版 权 人 有 何 种 权 利 ?
版 权 持 有 人 可 以 禁 止 或 授 权 他 人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:
复 制 、 公 开 发 行 、 公 开 表 演 、 广 播 以 及 输 入 有 线 传 播 节 目 系 统 及 改 编 版 权 作 品 等 。
版 权 持 有 人 还 有 权 禁 止 如 下 行 为 :
(1) 侵 权 作 品 的 进 口
(2) 拥 有 或 交 易 侵 权 作 品
(3) 为 制 造 侵 权 作 品 提 供 工 具
(4) 允 许 使 用 场 地 作 侵 权 表 演
(5) 为 侵 权 表 演 提 供 设 备

版 权 侵 权 的 救 济 ?
民 事 赔 偿 : (a) 禁 制 令 (injunction)
(b) 损 害 赔 偿 , 索 取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而 获 得 的 利 润
(c) 收 回 侵 权 产 品
刑 事 惩 罚 : 一 经 循 公 诉 程 序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HK$500,000 及 监 禁 8 年 。
边 境 保 护 : 由 海 关 禁 止 侵 权 产 品 进 口 , 版 权 持 有 人 或 版 权 受 让 人 在 缴 付 一 笔 保 证 金 后 , 可 以 向 法 院 申 请 扣 押 令 , 授 权 海 关 扣 押 怀 疑 侵 犯 版 权 的 进 口 货 物 。

知 识 产 权 在 香 港 的 法 定 权 利

(1) 商 标 、 版 权 、 新 产 品 设 计 、 专 利 、 商 业 秘 密 等 等 均 受 到 普 通 法 (Common Law) 的 保 障 。
(2) 注 册 与 非 注 册 的 权 利
跟 据 法 例 要 求 商 标 、 专 利 与 新 产 品 设 计 均 需 要 注 册 才 可 以 得 到 成 文 法 的 保 障 ,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则 没 有 注 册 的 制 度 。
(3) 独 享 与 非 独 享 的 权 利
注 册 的 商 标 、 专 利 与 新 产 品 设 计 , 持 有 人 独 享 该 产 权 之 权 利 。
如 : 使 用 、 生 产 、 销 售 、 进 口 及 处 分 等 权 利 。


知 识 产 权 之 税 务 问 题

一 般 来 说 , 知 识 产 权 是 为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, 故 买 卖 知 识 产 权 而 获 取 之 利 益 是 不 需 要 征 收 利 得 税 的 。 但 是 将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使 用 而 收 取 之 使 用 费 , 即 跟 据 《 香 港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十 五 节 (1)b 是 作 为 应 课 税 的 收 入 。

另 外 , 以 下 之 支 出 亦 获 税 务 优 惠 :
(1) 开 发 与 研 究 的 费 用 ;
(2) 工 具 与 机 械 设 备 用 作 开 发 与 研 究 的 费 用 ;
(3) 申 请 商 标 、 外 观 设 计 与 专 利 注 册 之 支 出 。

 

备注: 以上中英文对照版本的一切数字/金额只作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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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公司:大连人民路15号国际金融大厦12楼F座 电话:0411-82506091 传真:0411-82506094
厦门公司:厦门市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12楼 电话:0592-3299299 传真:0592-3299199
青岛公司:青岛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11楼 电话:0532-80902580 传真:0532-80622488
南京公司: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10楼 电话:025-84671161 传真:025-84671194
深圳公司: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5楼 电话:0755-82701877 传真:0755-33000723
广州公司: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海航大厦 (原天誉大厦) 11楼 电话:020-22082580 传真:020-22082579
宁波公司: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波特曼大厦10楼 电话:0574-87729255 传真:0574-87729216